一、找不到债务人可以联系其他人吗
当面临债务人身处失联状态,而导致债权人逾期未能收回款项或者与其关联的从属权利不能取得有效保证时,债权人有权利向该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债务人去行使其对相对方的相关权力。
这也就意味着,倘若债权人遭遇此类情况,是完全有权向该人民法院递交出代位权申请的,这样既能确保自身的到期应收款得以有效保护。
同时,债权人所能够行使的代位权的范围,也仅限于其自身的到期应收款项;
而由代位行使这部份权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则应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在此过程中,相对方对于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同样可以向债权人进行主张。
因此,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法律手段,即行使代位权,来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找不到债务人可以宣告死亡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下,找寻不到债务责任人并不能作为宣告其死亡的确切依据。宣告死亡的适用范围通常是针对失踪人士而言,并非仅仅局限于家庭债权纠纷方面。在我国,宣布某人死亡需要同时符合几个必要的条件,例如,必须已经离家失踪超过四年时间(如果处于战时有关人员的下落不明,则可以降低到两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若债务方下落不明以致债权人在追讨欠款方面遇到困境,为了保证其应得的债权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债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赋予其代位权。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仅限于已经到期的应收账款,而相关的诉讼费用则由债务方全额承担。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合理地针对债务人可能提出的反驳理由进行反驳,并根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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