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架做伤情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鉴定的受理环节:初审环节将由鉴定人员负责核实委托方(代表人)身份的真实性。接下来,需要对鉴定申请书以及相关鉴定资料进行详细审核,进一步与委托方探讨委托鉴定事项并发表是否正式受理该申请的意见;
2.审批流程:在此过程中,鉴定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指派的鉴定人员将负责听取初审人员的意见,对鉴定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最后签署是否正式受理该申请的意见;
3.受理阶段:在经过上述两个步骤后,承办人员将负责决定是否当场受理该申请,同时收取相应的鉴定费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打架做伤情鉴定的期限两个月后是否还能做
关于伤害程度鉴别的问题,事实上,即使在受伤两个月之后仍可进行相关鉴定工作。
依照法律规定,若鉴定的重点是原发性损伤,则可以在受伤后立即进行鉴定;
然而,如果鉴定的焦点在于由受伤引发的并发症,那么就需要在伤势稳固以后再进行相应的鉴定。
对于着重于容貌损害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鉴定的案件,通常会在受伤90天之后进行相应的鉴证工作;
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根据受害者的原发性损伤以及伴随的并发症来做出初步的评估,不过必须要对可能潜在的后遗症作详细描述,同时还应该视情况进行复查,并适当进行补充性的鉴定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在鉴定的受理阶段,待鉴定员核查确认了委托方的真实身份之后,他们会对鉴定申请表及其相关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核,并在此基础上与委托方展开深度对话和交流,最终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受理与否的专业建议。在审批流程中,鉴定机构的负责人或是由其指派的相关人员将认真聆听初审员所给出的初步意见,对所有的资料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核之后,有权代表机构予以签字同意受理该项鉴定请求。最后,职能部门的执行工作者将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应该在此刻立即受理此项鉴定请求,以及如何收取鉴定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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