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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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质权与抵押权在担保标的、成立要素、担保功能、实施工具和优先顺序等方面均有所区别。质权基于动产和权利的转移占有,抵押权则针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质权成立需转移占有,抵押权则需登记。质权可留置标的物,抵押权则主要通过优先受偿实现担保。实施时,质权人可自行处置财产,抵押权人需通过法院拍卖等方式受偿。在同一标的物上,已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质权,而未登记的抵押权则遵循先设立者优先的原则。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一、质押权抵押权的区别

1.担保标的差异显著

(1)质押权以动产和权利作为担保的物质基础。

(2)而抵押权则以不动产物、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及动产等,作为其担保标的。

2.构成要素有所差别(1)在质押权成立过程中,以质押物的实际转移占有权为重要因素,此举不仅视为质押权的公示途径,更是其成立的必要条件。(2)而抵押权的设立,按照一般的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对于那些无需进行登记的抵押权,比如仅凭书面抵押合同便可以设立,那么此时并不要求抵押物发生实际的占有移转。

3.担保功能实现环节略有不同

(1)质押权除了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之外,还有权对被担保的标的物及其相关权益凭证,实施合法占有着作或留置,这使得质押权人能直接掌控标的物的运营,进一步给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施加压力,督促其尽快偿还债务

然而,这一留置权效象,却是抵押权所无法企及的。

(2)抵押权作为一种非占有性质的担保物权,主要通过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其担保作用。

4.实施工具呈现出各自特色

(1)质押权人为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以完全保障,当预期的债权期限届满或出于特定原因无法获得清偿时,他们有权不经司法批准而自行处置质押财产,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只要其价格在市场上具有合理公允性即可。当然,出质人若觉得此次处理不甚公平合理的话,也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

(2)至于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的情况下,在与出质人协商未能达成共识时,通常需要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之后再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而不是采取强制措施夺取抵押财产并予以出售。

5.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的上述两种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亦有所不同

(1)先设立并且已完成登记手续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立但尚未完成登记手续的质押权;

(2)未进行登记的抵押权,应遵循“先设立的质押权优于后设立的登记抵押权或未登记的抵押权”的原则。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质押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差别在于:

第一,涉及其标的物的本质特征和其源于何处的权力性质截然不同。

抵押权往往委身于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使用权益之上,是建立在固定不动资产基础上的重要权利体现。

反之,所谓的质押权则仅仅涉及到动产的交付和持有,这是锦绣债权得以有保障实现的一种担保手段。

追踪质押权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其本质上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与质权属性产生矛盾的原则。

第二,就其正式订立生效的条件而言,它们亦有显著差异。

对于权力抵押来说,由于它紧密关联着土地,对于绝大多数固定不动产,都具有稳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中国我们采取了坚定的登记制,只有经过事先登记,该抵押权才能被自动视为有效设定。

然而,对于名为质押权的权利,它的运行机制并非依靠登记确认,而是更依赖于对质物的直接接管和控制。

只要达成交付质物之目的,限制出质人对质物的充分使用、处置及收益权利便已足够,以此达到权利质权赖以确立的条件。

第三,它们在债权保全方面也是对立的方式。

在抵押模式下,因为抵押权人并不实际拥有或接触抵押品,如果抵押品的价值出现贬损,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的话,他们有相当程度的把握通过行使相关权利来维护抵押品的交换价值。

类似地,在权利质押的环境里,权利质押权人的权利如果与抵押权人相比,则会显得更加灵活且富于主动性。

最后,关于当事人有各自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权利质押权人在持有质物时,有权在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之前扣押质物。

除此之外,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他们还可以行使转让质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质押与抵押两种担保方式在多项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如担保标的物类型、成立的必备要素、其所发挥的担保功能以及实际操作中采用的手段及优先权等等。其中,质押是依据占有他人动产或是作为权利客体的权益为基础来设定;而抵押,顾名思义,则适用于不动产或者某些特殊动产领域。在设立条件方面,质押需要移转占有权;而抵押虽然并不强制要求占有,但是却必须完成相应的登记程序。进一步来看,质押的效力可以直接对担保标的物产生留置的效果;相对地,抵押权的可靠性更多地依赖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质押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处理相关财产;然而,对于抵押权人来说,他们只能通过法院进行拍卖等方式来获得清偿。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具有优先于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质权的地位;反之,对于那些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它们将按照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优先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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