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权范围,法律明文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以及直属上级机构皆具有管辖权。而对于那些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上级直属主管部门则享有管辖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管辖机关要如何确定
关于行政复议的管辖权权力机构的确立原则可总结如下:
若当事人对于县级及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职能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其可向该部门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直属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而对于那些采用垂直领导模式的行政单位以及行使国家安全事务职责的行政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如果存在不满意见的话,申请人则需要向上一级的直属领导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现行法律已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出清晰规定:针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管辖权限归属于该级政府及其直属上级机构;而对于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以及涉及国家安全事务的行政行为,则应由其上级直属主管部门负责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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