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则安置的新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2.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如果只登记了一方子女名字,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了双方的名字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3.如果是婚后购买的房产拆迁的,则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拆迁房怎么分
在涉及到拆迁房产分割问题上,双方需要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这个矛盾。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司法机关尊重夫妇两人对此事的看法与决定,并给予他们充分的权力通过谈判协商以获得妥善的解决方案。
若能在此过程中产生共识,且其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也没有侵犯第三者权益,那么这种商议结果便是有效的。
反之,如果无法达成协议,通常情况下,此类房屋将归属于持有相关合法权证资料的那方所有。
至于婚后共同承担的贷款,以及这笔贷款所对应的财产在这段时间内产生的增长价值,司法部门会按照特定标准来评定这些财富的归属,其主要目的在于公平的保护孩子及女性的合法利益。
此外,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有权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自由协商决定所取得的财产及婚前已有财产的归属。
这种约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以便于证明其有效性。
倘若双方在约定时未能达成清晰的共识或未能作出明确的说明,那么在判定财产归属问题时,就需要从婚前个人固有财产及夫妇共同财产着手进行合理分配。
夫妻间的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于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
同时,当夫妻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做出约定归属为各自独有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在外所负担的债务,相对人了解到了这一约定的存在,那么债务责任人需要用他(她)个人所有的财产来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倘若该房屋系婚前之人单独所有,婚后因拆建或重建而获得新房,那么此等新房应视作其个人财产。2、若婚前所购置之房产归属某个体之父母名下,婚后经拆迁安置,安置房最终落户于儿女名下。在此情况之下,若仅有一方子女之姓名进行了登记,该房屋便成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但若登记双方子女之姓名,则该房屋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可自行协商如何进行分配,如协商无果,则需交由法院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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