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房是否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依然持续之际所获得的遗产房产,通常情况下被视作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富,除非夫妻双方有特殊协议或者约定。
在婚后,无论是通过遗嘱继承还是接受他人赠与,这些新增加的资产都往往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双方对此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然而,存在几种情况并不符合上述规定,它们分别是指定赠与、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归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以及离婚时无法作为共同财产加以分割的情况。
假设男方的父亲在离世前,在遗嘱中明确表示他过世后,其名下的房屋将只由男方个人所有,排除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
那么,男方依据这份遗嘱所继承的房产,便无法在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地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无论是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
他们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来设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将全部归属于该方,而无需纳入共同财产的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
对于婚前财产而言,一方在结婚前所拥有的财产自然不应该成为离婚时需要分割的部分。
因此,当离婚发生时,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实际上在结婚前已经取得,那么这些财产便不会列入离婚分割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遗产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房屋的所有权分配并不必然地属于夫妇双方共享。
若被继承人在生前遗书中明确规定其特定遗产仅限于任一配偶获取;
那么,法律应深切尊重被继承人以及赠予者的意愿,因此,夫妇任何一方所拥有的遗产以及所获得的赠物品,均不得作为他们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遗产和赠与房产权属默认归属于双方配偶,然而若先人有明确遗嘱表明或赠予合同中详细注明了该财产仅归属于某一方,那么在离婚之时该部分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除此之外,在婚前。夫妻双方还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各自的财产作出约定,以排除其纳入共同财产之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是男方父亲在世时期签署的遗嘱已明确表示将个人财产留给儿子所有,那么在婚姻破裂之际,这部分财产也同样不应该被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于之前已经确认的个人财产,则无需受离婚影响而被划分为共同财产,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加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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