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坚持离婚但另一方不同意应怎么办
如若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单方面希望解除这种束缚,而另一方却坚持不愿意做出同样决定的话,那么,他们唯一的解决途径就是凭借法律的武器,通过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来寻求共识。
想要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的一方必须准备好有效的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以及详细的诉状及其副本,然后将这些资料提交到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立案。
然而,如果被告居住地点与常驻地址并不相符的情况下,那么受理此案的法院应该为常驻地所在法院。
一旦法院接收到相关材料并依法批准立案,开始着手审理这类案件,确认了夫妻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并且认定双方情感确实已经达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之后,将会做出正式的离婚判决。
这份判决的依据便是,法院需要根据双方情感交流的状况,以及具体的事实细节,来评断是否存在着尖锐的破裂程度。
具体来讲,有以下五种情况的其中一项出现,并且经过法院调解后无果时,则该类离婚案件便可以依法裁定终局:
(1)婚姻中有一方存在重婚行为或与其他人保持着不当的同居关系;
(2)在婚姻生活中,其中一方对其配偶实施了显著的家庭暴力行为或是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在过去的婚姻生活中,存在着习惯性的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者;
(4)由于双方之间的感情纠葛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5)夫妻间的感情冲突之外,还有其他导致婚姻关系严重破裂的事实情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若其中一位伴侣坚持离婚而另一半持反对意见时,其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在此情况下,申请离婚的一方有权携带其结婚证书、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以及提起离婚诉讼所需的所有提交文件至被告所在地法院提出相关诉讼。
若被告在原告所在地区与常住区域并不相同,需将案件移送至常住区域所属的相应法院。
法院接到案件并立案之后,若通过审慎处理协商无法解决问题且确定两位当事人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则可以据此作出离婚判决。
在司法程序中,法院通常会以当事人婚姻关系是否破裂为判断依据来做出最终判决。
若出现以下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项,即使经过法院多轮调解仍无果,也将会判定两人正式离婚,这五种情形包括:
(1)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2)实施了家庭暴力或存在虐待、抛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具有严重的不良嗜好如赌博、吸食毒品等且多次教育仍未改正;
(4)双方因情感摩擦而长期分居达到两年以上;
(5)其他能够明确证实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具体情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面临婚姻解体之际,任何一方若持有决心要终结这段关系,皆有责任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程序操作,以向被告居住地或常态下实际居留之地点的法院提交起诉申请。待法院受理并着手处理此案后,会对案件中的事实情况及感情状态(诸如重婚行为、家庭暴力、长期两地分居等)进行深入审查与核实,一旦认定双方之间的矛盾已无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便会做出离婚裁决。然而,如果其中一方存在严重过失、长期沉溺于不良嗜好或者其他导致婚姻破裂的恶劣情节,且经过调解仍无改善迹象,那么法院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终止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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