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判处三年以上监禁的罪犯,原则上可适用监外执行。
所谓监外执行,乃是对被判决终身监禁、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而言,由于他们在特定情况下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于是得到有关部门的决定,暂时不必收押在监狱内,或者在初次收监之后进而改为缓期监外服刑,这项刑罚执行权责由社区矫治机构代为履行。
然而,对于那些被判定为死刑或死缓且尚未接受减刑的罪犯,必须毫无例外全部立即送往监狱收监。
可见,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才能发现有必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主管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审批。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其期限将被计入刑期之中。
一旦监外执行的具体原因消除,若刑期尚未结束,则应继续关押于监狱;
若是刑期已经期满,则应依法将其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被判刑三年的人是否可以减刑
被宣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者有权申请减刑,然而这必须满足严格的减刑标准方可奏效。
减刑的前提是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坚决恪守狱中规章制度,积极地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正的悔过迁善之意,亦或具有显著的立功行为。
此外,减刑之后仍应继续服刑不少于一年半。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若符合特定法定条件,可经有关部门裁定后,在社区矫治机构的监管之下暂时停止执行监禁或者缓期执行。然而,对于被判处死刑以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他们必须立即进入监狱服刑,除非获得了减刑的机会。关于监外执行的申请,必须由执行机关提出,并经过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批程序。在此期间,监外执行的时间将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进行计算。如果原来导致监外执行的原因已经消除,但刑期尚未结束,那么罪犯应当回到监狱继续服刑;反之,如果刑期已满,罪犯将会得到释放。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