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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不属于最高法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认定范围,故而不构成自首,只能构成坦白。
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口头传唤是否需要补办传唤证
并无明确规定强制进行此类操作,然而为了保证程序公正性与合法性,我们建议在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及时补办传唤证。
这并非必要程序,同时,亦可在询问笔录中加以详细说明记录。
对于须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进行调查的情形,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其内部规定,通过传唤证予以传唤。
除此之外,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在现场被发现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只需出示工作证件便可行使口头传唤权力,但务必在随后的询问笔录中仔细注明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口头传唤并不被纳入自首范畴内,因此仅仅算作坦白。坦白虽然在量刑上可能得到适度减轻,但与自首仍有所区别。自首是在犯罪事实发生之后,行为人主动投案并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如实地交代自身所犯下的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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