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与普通破产债权有哪些主要区别
关于一般债权与破产债权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债务主体表现出的履约意愿有所差别。
普通债权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存在,由双方合同约定或经合乎民法典律的明确规定方能获得的权益;
其履行过程中,需由债务人本着对债项内容的理解及自身意愿进行自我实施。
相较之下,破产债权显现有一种显著的强制性质,必须要经过破产程序的严格清算之后,方可得到清偿。
其次,在债权的实际履行程度上也呈现出较大差异。
赋予债权人权利的同时,他们通常还需承受相应的义务负担。
然而,破产债权人在充分履行自身应尽债务义务之后才可获得财产请求权,即在此之前,债权乃是破产债权得以被确立的基本资格以及先决条件。
最后,这两种情况下诞生的条件亦不尽相同。
债权人在享受债权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反地,破产债权人在债务关系中履行完自身的责任后,方能获取诉求财产权益的权利。
因此,破产债权的诞生,是建立在已经严格履行过的债务基础之上的。
《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破产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区别
1.履行债务的意愿存在显著差异。
普通债权乃依据一定法律事实,由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我国民法规定依法获取之权利。
其债务履行通常由欠款方基于自身意愿自主完成,并不需要经过特定程序强行执行;
然而破产债权则具有高度的强制性,其清偿过程须经由破产程序严格控制与裁决。
2.履行债务的程度亦有明显区别。
作为债权人的权益主要通过负债者的具体行为或不予履行来实施实现,该种权利一般不会受到负债人资产状况的直接影响。
但对于破产债权来说,其获得及清偿皆需接受破产财产价值的严格限制。
因此,破产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财产价值范围内进行债务履行,或是全额履行、部分履行(按比例偿还),甚至是完全免除了负担。
3.产生的实体条件亦各异。
债权人在拥有债权的同时,往往必须承担与其相关的相应义务。
而破产债权人则是在债务关系中,在尽到自身义务之后才拥有针对财产的请求权,债权正是他们获取破产债权的基本条件和前提。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常情况下,普通债权与其对应的实质性义务在当事人自愿遵守合同约定或者依法承担义务这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具体体现为债权人有权享有的权利与相应法定义务的遵守相辅相成;相对而言,破产债权主要源自于已被履行完毕的债务,它代表着对债权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需要通过破产清算等法定程序来实现清偿。因此,对于普通债权人来说,他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义务;然而,对于破产债权人而言,他们的请求权是建立在已经履行了债务责任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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