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法律的规定中,犯罪预备亦需受到法律制裁,其所受惩罚程度可参照已经完成全部犯罪进程者的标准进行酌情减轻、从轻处理甚至免除处罚。
具体来说,“犯罪预备”特指个人为了实施犯罪行径,实现其犯罪意图,提前展开各种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准备作案工具和创造犯罪条件等方面。
然而,在行为人主观意愿之外的多种因素影响之下,最终未能实际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了此一特殊形态的犯罪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阶段可以定罪吗
尽管犯罪预备行为暂时并未直接侵犯并危及罪犯客体,然而在客观上恶意地给罪犯客体带来了即将实现的重大威胁。
正因为如此,犯罪预备行为仍然具备显著的社会危害性,为此,它理所当然应受到制裁。
当务之急是要追究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考量到犯罪预备行为本质上并未真正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尚且未能对社会构成实际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预备犯,法律有条件地允许其相较于已完成犯罪行动的情况下,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刑责的待遇。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按照我国《刑法》之规范性,对于在犯罪预备阶段虽有故意犯罪之意图却并未能实际展开犯罪行为者,经由刑法法规的明确,可以适当减轻、或者是从轻给予惩处,甚或是免于刑事处罚。所谓“犯罪预备”即指为了实现特定犯罪目的所从事的前期准备活动,例如获得作案工具、或者是创造犯罪环境等。然而,如果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实际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了预备状态,那么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灵活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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