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多少种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的措施,具体而言:
一、查封:
是指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财物进行清点后,就地封存,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财产的一种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张贴封条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查封。
二、扣押:
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对财产进行清点后,为防止财产的损毁灭失将所需保全的财物转移到一定场所进行管理控制的一种保全措施。
三、冻结:
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程序出具保全裁定书,通知有关金融单位限制被申请人转移或提取其财产的一种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经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且其他司法机关对该财产不得重复冻结,只能轮候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财产保全的作用有哪些
1.致力于保证被告人的财产不会被恶意地转移或隐藏,从而为判决之后的执行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2.在诉讼前所采取的保全手段方面,大量的情形显示,在法院采取全额资产的保全措施后,通过与法院的有效合作,往往能够促成诉前纠纷的妥善解决以及问题的迅速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面对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利。这种权利可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或遵从法定义务的其他措施予以行使。就其具体操作而言:首先,查封,即由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财物进行详尽的清点之后,立即原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处分该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必要情况下,人民法院还可以采用张贴封条、发布公告等方式来进行查封。其次,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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