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盗窃罪所导致的损害赔偿,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加以实现。在相关案件中,如若原告人因为被告人的盗窃行为而发生了经济上的损失,便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对此进行赔偿。同时,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了要接受刑事制裁之外,还应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倘若被告人的财产无法全额支付赔偿金额,或者被判罚没收个人财产,那么他首先需要承担起对原告人的民事赔偿义务。因此,原告人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向实施盗窃罪的被告人索取因其盗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怎么积极赔偿
1.在盗窃犯罪中,被告应直接对因盗窃行为所引起的物品毁损作出经济补偿,以对被害者进行补偿;
2.如被告人对被害人财产实施盗窃并导致其实际的物质损失,法院有权依法强制收缴或责令退还赔偿金。若经过追缴程序后依然无法完全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该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盗窃罪所导致的损害赔偿,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加以实现。在相关案件中,如若原告人因为被告人的盗窃行为而发生了经济上的损失,便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对此进行赔偿。同时,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了要接受刑事制裁之外,还应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倘若被告人的财产无法全额支付赔偿金额,或者被判罚没收个人财产,那么他首先需要承担起对原告人的民事赔偿义务。因此,原告人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向实施盗窃罪的被告人索取因其盗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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