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期间借款是否都算夫妻共同债务
实际上并不总是如此。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夫妻两人在债务凭证上共同签章或其中一方在知晓后予以追认,这样形成的债务便算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和承担的债务。
而且,如果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也被纳入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然而,当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负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时,这些债务将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过,要是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表明这些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抑或是经由夫妻两人共同商议决定的,那么这些债务仍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若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该笔债务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倘若债权人欲对此类借款提起追偿诉讼,则可援引该项条款,将借款方及其实施人之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提交至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然而,若借款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举债,但其借款额度已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依照法律原则,此类债务并非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但是,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借款实际上是为了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需求,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这笔债务仍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前提之下,债权人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债务的性质与用途,同时还需证明借款方的配偶是否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如果经由法院依法判决,认定某笔债务符合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那么借款方及其配偶均有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总而言之,债权人有权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际上并不总是如此。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夫妻两人在债务凭证上共同签章或其中一方在知晓后予以追认,这样形成的债务便算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和承担的债务。
而且,如果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也被纳入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然而,当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负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时,这些债务将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过,要是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表明这些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抑或是经由夫妻两人共同商议决定的,那么这些债务仍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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