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时如何查询财产情况
在通常情况之下,作为夫妻关系中的一员,您是有权对另一半的财产状况进行私人调查的。
然而,具体操作上,允许的查询物件包括了但不限于对方的存款簿、薪资清单、是否拥有房产产权证明等这些易于获取的信息。
至于说离婚过程中申请调查对方财产的具体方法如下:
首先,您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提交关于对方账户内资金详细情况的资料,并请求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其次,如果可能的话,咨询相应税收主管部门,了解对方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缴税情况;
再次,为了获取更全面的财务信息,提供对方的银行账号或开户行信息给相关的金融机构,然后以之为依据,从该银行取得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
最后,向对方的工作单位寻求关于收入情况的确认和证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关于夫妻离异之时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有如下一般性的法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标准:
首先,若财产为夫妻共有产物,那么一般的法律处理方式均倾向于平均分配,但是对于那些个人专属物品或者特殊用途的财产,一般会将其归入个人名下的财产范畴之中。
其次,在针对那些不适宜分割的夫妻共用住宅或者其他共同拥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时,应该依据双方家庭住房条件,兼顾抚养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将此部分房产视为一份整体,并在此基础之上分给其中一方单独享有,而获得这份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其配偶支付相当于该房产价值一半的金额作为财产补偿。
第三,若是存在夫妻分居两地,各自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这些财宝都将归属各自管理使用的一方,无需互相分割。
此外,值得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当夫妻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所持有的财富距离相当悬殊时,多出部分财产的一方应当以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来补偿另一方,使得双方的收入平衡。
至于那些在结婚前便属于个人的财物,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了自然的损坏、消耗、毁灭,此时若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赔偿的请求,这种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通常情况之下,作为夫妻关系中的一员,您是有权对另一半的财产状况进行私人调查的。
然而,具体操作上,允许的查询物件包括了但不限于对方的存款簿、薪资清单、是否拥有房产产权证明等这些易于获取的信息。
至于说离婚过程中申请调查对方财产的具体方法如下:
首先,您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提交关于对方账户内资金详细情况的资料,并请求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其次,如果可能的话,咨询相应税收主管部门,了解对方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缴税情况;
再次,为了获取更全面的财务信息,提供对方的银行账号或开户行信息给相关的金融机构,然后以之为依据,从该银行取得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
最后,向对方的工作单位寻求关于收入情况的确认和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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