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制公司收购流程
(一)收购双方进行洽谈,达成初步收购意向。
此阶段主要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及股东进行接触。
(二)收购方自行或委托律师、会计师开展尽职调查。
(三)正式谈判,签订收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四)收购双方的内部审批。
1、收购方是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收购方是自然人的,无须审议表决。
2、被收购方是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被收购方是自然人的,无须审议表决。
3、无论被收购方是公司法人还是自然人,均须经过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并充分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权交割及变更登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二、股份制公司挪用公款罪的责任归属
在股份制公司中,涉及到挪用公款罪的责任主体主要为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层及财务部门员工等等。然而,如果相关公司对挪用公款的行为持有明确的认知,但却并未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那么该公司亦有可能要面临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关于自然人个体,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公务人员依仗自身职务之便,将公共资金擅自挪作私人用途,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人公款额定时日过大、超出本应使用时期三个月以上的公款使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收购双方进行洽谈,达成初步收购意向。
此阶段主要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及股东进行接触。
(二)收购方自行或委托律师、会计师开展尽职调查。
(三)正式谈判,签订收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四)收购双方的内部审批。
1、收购方是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收购方是自然人的,无须审议表决。
2、被收购方是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被收购方是自然人的,无须审议表决。
3、无论被收购方是公司法人还是自然人,均须经过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并充分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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