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收购流程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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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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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收购双方进行洽谈,达成初步收购意向。此阶段主要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及股东进行接触。(二)收购方自行或委托律师、会计师开展尽职调查。(三)正式谈判,签订收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四)收购双方的内部审批。
股份制公司收购流程

一、股份制公司收购流程

(一)收购双方进行洽谈,达成初步收购意向。

此阶段主要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及股东进行接触。

(二)收购方自行或委托律师、会计师开展尽职调查。

(三)正式谈判,签订收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四)收购双方的内部审批。

1、收购方是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收购方是自然人的,无须审议表决。

2、被收购方是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被收购方是自然人的,无须审议表决。

3、无论被收购方是公司法人还是自然人,均须经过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并充分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权交割及变更登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二、股份制公司挪用公款罪的责任归属

在股份制公司中,涉及到挪用公款罪的责任主体主要为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层及财务部门员工等等。然而,如果相关公司对挪用公款的行为持有明确的认知,但却并未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那么该公司亦有可能要面临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关于自然人个体,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公务人员依仗自身职务之便,将公共资金擅自挪作私人用途,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人公款额定时日过大、超出本应使用时期三个月以上的公款使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收购双方进行洽谈,达成初步收购意向。

此阶段主要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及股东进行接触。

(二)收购方自行或委托律师、会计师开展尽职调查。

(三)正式谈判,签订收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四)收购双方的内部审批。

1、收购方是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收购方是自然人的,无须审议表决。

2、被收购方是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被收购方是自然人的,无须审议表决。

3、无论被收购方是公司法人还是自然人,均须经过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并充分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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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有什么限制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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