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婚姻关系全职妇女能否获得孩子抚养权
倘若全职母亲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希望争取到孩子的监护权,则需根据实际状况进行深入剖析然后再谨慎作出决定。
在第一种情况下,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儿童而言,通常会被判给他们的亲生母亲抚养(除非存在任何不适合继续与母亲生活的特殊情况);
然而,对于母亲有如下任意一项情形出现时,这一原则会被颠覆:
母亲患有永久性染病或其他严重身体问题,使得他们的孩子不再适合继续和她生活在一起;
母亲没有充分的经济基础去履行抚养义务,尽管父亲提出了请求让孩子跟随他生活;
儿童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继续与母亲居住。
在第二种情况中,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他们制定出一个双方都认可的规定,即两岁至十八岁之间的儿童跟随父亲生活,并不会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这样的决策是得到批准的。
接下来的情况是针对两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的儿童,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会尽力争取孩子的依赖。
如果其中一位家长有如下任一项行为,那么他们将会在这场竞争中占据优势:
已经完成了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别的特殊原因导致他们失去了生育能力;
他的孩子已经跟随着他生活了很长时间,而且更换生活环境将会对他们的健康造成显著的不利影响;
他没有其他的孩子,但是另一半却有着不止一个孩子;
他的孩子跟随着他生活,会有助于他们的成长,尽管另一半患有永久性的染病或者其他严重身体问题,或者他们的状况有可能不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
在第五种情况中,当父亲和母亲在孩子八周岁以后,在孩子的权限分配上产生争论时,应当充分尊重孩子自己的意愿。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满足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如果父母双方能达成共识,约定共同抚养孩子,那么这个方案是可以接受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解除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无效在法律上的区别
1.两种行为所具有的性质特征存在显著差异。尽管离婚和无效婚姻均涉及到解除男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实际上两者却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2.导致这两种情况产生的根本原因亦有所不同。离婚的起因源于婚姻关系正式建立之后,而且并非是因为婚姻行为本身违法,实质上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然而,无效婚姻的出现则是由于违反了结婚的法定前提条件,在婚姻关系正式确立之时,违法行为便已经作为既定的事实发生。
《民法典》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倘若全职母亲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希望争取到孩子的监护权,则需根据实际状况进行深入剖析然后再谨慎作出决定。
在第一种情况下,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儿童而言,通常会被判给他们的亲生母亲抚养(除非存在任何不适合继续与母亲生活的特殊情况);
然而,对于母亲有如下任意一项情形出现时,这一原则会被颠覆:
母亲患有永久性染病或其他严重身体问题,使得他们的孩子不再适合继续和她生活在一起;
母亲没有充分的经济基础去履行抚养义务,尽管父亲提出了请求让孩子跟随他生活;
儿童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继续与母亲居住。
在第二种情况中,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他们制定出一个双方都认可的规定,即两岁至十八岁之间的儿童跟随父亲生活,并不会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这样的决策是得到批准的。
接下来的情况是针对两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的儿童,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会尽力争取孩子的依赖。
如果其中一位家长有如下任一项行为,那么他们将会在这场竞争中占据优势:
已经完成了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别的特殊原因导致他们失去了生育能力;
他的孩子已经跟随着他生活了很长时间,而且更换生活环境将会对他们的健康造成显著的不利影响;
他没有其他的孩子,但是另一半却有着不止一个孩子;
他的孩子跟随着他生活,会有助于他们的成长,尽管另一半患有永久性的染病或者其他严重身体问题,或者他们的状况有可能不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
在第五种情况中,当父亲和母亲在孩子八周岁以后,在孩子的权限分配上产生争论时,应当充分尊重孩子自己的意愿。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满足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如果父母双方能达成共识,约定共同抚养孩子,那么这个方案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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