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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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结婚前一方单独购买并登记的房产,在婚期内通常视为个人财产。但如婚后增加配偶姓名或登记双方身份,视为自愿赠与对方,导致房产所有权性质变更,法律上视作夫妻共有财产。增名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男方婚前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男方婚前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下是关于夫妻在结婚前一方购买房产且仅以自身名义进行登记的情况说明:

此类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并不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归属于其个人所有范围内。

然而,倘若这些房产在结婚后发生了增加配偶姓名或者直接登记双方法定身份的情况,它们便有资格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在此阶段,双方所进行的针对房产所有权登记的增名操作,应当被视作是一个单方面自愿将房产产权进行赠与的行为,这已经构成了对房产所有权性质的实质性变更,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该套房产在法律上应当被视为由夫妻二人共同拥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男方婚前购买婚房写女孩名字有什么风险

若男方于婚前已全额支付购房款购买房产,本此房产即视为男方之婚前个人所有财产。若当夫妇离婚之际,女方无权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但如果男方在婚前购入的房产中添上女方作为共有人的名字,那么这项房产便将变为两位配偶之间的共有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倘若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各自所占有的份额,那么该房产将被平均分配给双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以下是关于夫妻在结婚前一方购买房产且仅以自身名义进行登记的情况说明:

此类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并不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归属于其个人所有范围内。

然而,倘若这些房产在结婚后发生了增加配偶姓名或者直接登记双方法定身份的情况,它们便有资格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在此阶段,双方所进行的针对房产所有权登记的增名操作,应当被视作是一个单方面自愿将房产产权进行赠与的行为,这已经构成了对房产所有权性质的实质性变更,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该套房产在法律上应当被视为由夫妻二人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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