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亲先于爷爷去世,我仍有继承权吗
当祖父在其儿子之前离世时,在法律层面上,孙子女获得了法定的替代性继承权利。
据我国现行法条明确规定:
被继承人中,若其子女早于本人离世,则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依法替代其行使继承权。
在此情况下,作为代替继承者的孙子女,通常仅能享有原本属于被替代)继承者有权继承资产的相应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父亲先于爷爷死亡儿媳有继承权吗
在通常情况下,逝者的财产将按特定顺序进行传承,这个顺序依次如下:配偶、子女以及父母;接着是:兄弟姐妹、祖父或祖母、外祖父或外祖母。当遗产传承启动之后,将
首先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获得传承,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权参与。若前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皆未存世,则遗产将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接手。对于已故丈夫的父母,即公婆,以及已故妻子的父母,即岳父母,如果其儿媳或女婿尽到了主要的赡养责任,那么他们可以被视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当祖父在其儿子之前离世时,在法律层面上,孙子女获得了法定的替代性继承权利。
据我国现行法条明确规定:
被继承人中,若其子女早于本人离世,则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依法替代其行使继承权。
在此情况下,作为代替继承者的孙子女,通常仅能享有原本属于被替代)继承者有权继承资产的相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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