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罪的新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最新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修正案适度调整了集资诈骗罪主刑的构成结构,将原本被确立为主刑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更改为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为主要内容;
其次,修正案剔除了曾经适用过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为定罪的依据,虽然降低了定罪等级,但却相应地将该罪的量刑起始点由一个月的拘役提升至三年有期徒刑,同时也将有期徒刑的判刑节点从五年向上推升至七年,这实际上增强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再次,修正案中明确取消了对于罚金金额的详细规定;
最后,关于单位实施集资诈骗罪相关条款的规定,原先位于《刑法》第二百条的表述现已调整至第一百九十二条,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共同承担责任的人员的处罚做出了相应的改变,保证了与自然人实施此类犯罪所应承受的制裁保持和谐一致,消除行为人可能借助于单位组织作为掩护来规避或减轻处罚的可能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集资罪诈骗罪量刑多少
对于触犯了集资诈骗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会被要求缴纳2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罚金;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面临着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以及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的额外赔偿。在违法行为极其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款金额亦提高到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没收全部财产。而对于那些犯有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对国家及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事实,将被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其财产全部将会被没收。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
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最新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修正案适度调整了集资诈骗罪主刑的构成结构,将原本被确立为主刑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更改为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为主要内容;
其次,修正案剔除了曾经适用过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为定罪的依据,虽然降低了定罪等级,但却相应地将该罪的量刑起始点由一个月的拘役提升至三年有期徒刑,同时也将有期徒刑的判刑节点从五年向上推升至七年,这实际上增强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再次,修正案中明确取消了对于罚金金额的详细规定;
最后,关于单位实施集资诈骗罪相关条款的规定,原先位于《刑法》第二百条的表述现已调整至第一百九十二条,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共同承担责任的人员的处罚做出了相应的改变,保证了与自然人实施此类犯罪所应承受的制裁保持和谐一致,消除行为人可能借助于单位组织作为掩护来规避或减轻处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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