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取保候审可以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均有权利对那些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可能被处以较轻刑罚;
没有产生社会危害性的可能;
若有重大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状况;
以及案件已过羁押期限但仍未审结完毕。
由此可见,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部分强制取保候审措施是可行且合法的,然而这必须以上述其中任意一项为前提条件,并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强制取保候审好吗在外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原则上可以自由地前往其他城市,但必须事先获得公安机关的批准许可。反之,如果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便私自离开居住所在地的市或县,已缴纳过保证金的,将面临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惩罚。而对于遭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来说,未经执法机构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他们所在的城市或县城,否则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取保候审制度,是指相关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时不对其进行羁押的处理方式。对于那些应当予以逮捕的罪犯,如果发现其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罪行相对较轻的人,都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手段来处理。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均有权利对那些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可能被处以较轻刑罚;
没有产生社会危害性的可能;
若有重大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状况;
以及案件已过羁押期限但仍未审结完毕。
由此可见,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部分强制取保候审措施是可行且合法的,然而这必须以上述其中任意一项为前提条件,并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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