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次开庭后能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需严格遵照多方面考量,如涉案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之轻重、潜在的社会危害程度、涉及人员个体的生理以及心理健康状况以及预计的司法拘留时间等诸多因素。当案件进入到第二轮审理阶段之后,针对涉案嫌疑人或者被告,若能够符合上述任一项条件,比如其可能会面临的处罚相对轻微;社会危险性的程度较低;或是已经身患严重疾病、处于怀孕期等极端情况,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已经尽可能排除乃至消除产生社会安全风险的可能性,此时,就可依法批准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因此,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还需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加以综合深入分析,并由法院作出最终的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第二次开庭和第一次间隔多久
关于初次审判与再度审判之间的时间间隔,在法律领域并未作出明文规定。实际操作中,具体时间可依据情境予以把握,通常情况下应保持在约一星期之内,而最长期限不得超越整个法院审理的总时长。关于此问题,有关部门在初次开庭之后将会给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需严格遵照多方面考量,如涉案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之轻重、潜在的社会危害程度、涉及人员个体的生理以及心理健康状况以及预计的司法拘留时间等诸多因素。当案件进入到第二轮审理阶段之后,针对涉案嫌疑人或者被告,若能够符合上述任一项条件,比如其可能会面临的处罚相对轻微;社会危险性的程度较低;或是已经身患严重疾病、处于怀孕期等极端情况,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已经尽可能排除乃至消除产生社会安全风险的可能性,此时,就可依法批准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因此,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还需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加以综合深入分析,并由法院作出最终的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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