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守约协定的一方当事人,倘若对方未能履行相关的契约义务或所执行之义务不符合预先的协约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七十七条律文规定,本单位有权向对方提出违约责任的追究,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其继续履行原有的契约义务、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弥补我方的损失,以及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等等。
若对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报酬、租金、利息等款项,或者未能履行其他与金钱有关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七十九条律文规定,本单位同样拥有向对方索取欠款的权利。
因此,在面对对方违约或未能履行金钱债务的情况时,本单位完全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追回应得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单位负责追讨债务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规定,法人代表人需代表其所属法人类型进行相应民事行为,而针对因此产生的消极后果(法律责任)则应由法人承担。若法人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他人带来了损害,那么法人将有义务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然而,当法人已经为其代表人的过失行为承担了民事责任之后,法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或法人内部规章制度,向有过错的法人代表人进行追偿。在涉及到债务追索的问题上,倘若法人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与债务人签署合约或进行其他民事行为,从而导致法人背负债务,那么法人便可依法向该法人代表人进行追偿。
然而,若法人内部规章制度或法人权力机构对法人代表人的代表权有所限制,此类限制仅能约束法人内部关系,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即不能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因此,在法人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并产生债务的情况下,法人有权依法追讨债务,并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法人内部规章制度向法人代表人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作为守约协定的一方当事人,倘若对方未能履行相关的契约义务或所执行之义务不符合预先的协约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七十七条律文规定,本单位有权向对方提出违约责任的追究,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其继续履行原有的契约义务、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弥补我方的损失,以及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等等。
若对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报酬、租金、利息等款项,或者未能履行其他与金钱有关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七十九条律文规定,本单位同样拥有向对方索取欠款的权利。
因此,在面对对方违约或未能履行金钱债务的情况时,本单位完全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追回应得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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