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评不上伤残能赔多少万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如下: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有责情况,其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计为人民币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则定为人民币2,000元。而若属于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无责情况,其赔偿限额将变更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即人民币1,000元;以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规制为人民币100元。
所谓“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即表明当被纳入保险范围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需对每一次保险事故中所涉及到的众多受害者所需负担的死亡伤残费用进行的最大限度的赔付。这部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家属为办理殡仪事务所产生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用、康复费用以及交通费等等。又如“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则是表明当被纳入保险范围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需对每一次保险事故中所涉及到的众多受害者所需负担的医疗费用进行的最大限度的赔付。这部分费用也包括但不仅限于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伙食费补贴、必须且合理的后续疗养费用、整容费用以及营养费用等等。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车祸评不上伤残怎么处理
倘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能被评为伤残等级,侵权责任人需对因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受损方有权向赔偿责任主体索取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若受害者受到的人身伤害导致其必须去医院进行治疗,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成本费及因其误工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这都是赔偿责任应负担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如下: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有责情况,其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计为人民币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则定为人民币2,000元。而若属于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无责情况,其赔偿限额将变更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即人民币1,000元;以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规制为人民币100元。
所谓“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即表明当被纳入保险范围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需对每一次保险事故中所涉及到的众多受害者所需负担的死亡伤残费用进行的最大限度的赔付。这部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家属为办理殡仪事务所产生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用、康复费用以及交通费等等。又如“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则是表明当被纳入保险范围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需对每一次保险事故中所涉及到的众多受害者所需负担的医疗费用进行的最大限度的赔付。这部分费用也包括但不仅限于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伙食费补贴、必须且合理的后续疗养费用、整容费用以及营养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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