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对刑事犯罪嫌疑者的审问任务通常需指派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专门侦查人员来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审问过程中的侦查人员数量不能低于两人。当犯罪嫌疑人被交付到看守所关押之后,侦查人员有权利对其实施审问,而这些审问都应该在看守所内部环境中进行。如果须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则应经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并采用传唤证进行传唤。对于在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只需出示工作证件,便可口头传唤,但在询问笔录中必须明确记载这一情况。公安机关有义务向被传唤人说明传唤的原因及相关依据。若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几人
讯问乃是司法机关为获取必要证据以彰显案件事实真相而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及诉讼相关方展开的质询活动。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已被拘留者,公安部门应当自触犯刑律之日起的第24个小时内展开讯问程序。
侦查人员需在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过程中,至少应有两人在场。
而且,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执行。
刑事法律中还进一步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交付至看守所羁押之后,侦查人员对其实施审讯工作,应限于该看守所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确实如此,对刑事犯罪嫌疑者的审问任务通常需指派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专门侦查人员来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审问过程中的侦查人员数量不能低于两人。当犯罪嫌疑人被交付到看守所关押之后,侦查人员有权利对其实施审问,而这些审问都应该在看守所内部环境中进行。如果须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则应经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并采用传唤证进行传唤。对于在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只需出示工作证件,便可口头传唤,但在询问笔录中必须明确记载这一情况。公安机关有义务向被传唤人说明传唤的原因及相关依据。若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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