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应如何分配
在夫妇离婚时,关于共有房产的处置问题,应该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首要的原则是,在双方达成明确共识后进行自主安排,若无法达成一致,应当交由当地法院依照复杂的财产状况以及保护女性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2、对于任何一个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按照公平正义原则进行均等分割,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可以根据生产生活需求和财产来源等其他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3、如果存在一些不宜单独分割或者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根据双方所持有的住房面积和实际情况,以及对照顾女性或者无过失方等原则来决定某一方获得房产所有权,而另一方则需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4、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某一方所有,当另一方因婚姻破裂导致失去现有栖身之所并提出暂时居住请求时,如查明事实确有必要,可以允许其居住,但是时间不应超过两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当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投资额时,如果投资额是由其中的某一方单独以一个名称注册登记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如果并非这个公司的股东,那么就须按照以下排定的几个步骤来解决这个问题:
(1)首先,这对夫妇应该通过充分互相协商,达成共识并将投资额的某一部分或是全部转让给这个股东的配偶;
(2)接着,这个股东的配偶需要获得这个公司其余股东的大多数人的同意,并且这些股东都必须公开表态,确定他们不会再对此有优先购买权;
(3)如果以上两个步骤得到了满足,那么这个股东的配偶就顺利成为了这个公司的新一任股东;
(4)然而,如果不止一个股东表示反对这个婚姻家庭中的这个特定成员成为股东,而且他们又不愿意用相同的条件购买这个特定的投资额的话,那这个情况就是需要法院进行处理的时候了;
这时候法官就会对那些同意转让但采取相同条件购买的广大股东们所表达出的意愿表示出尊重,然后将分配在此次投资额中所获得的所有资产;
当然如果没有任何一个股东表示接受的话,则视作所有股东已经放弃了竞争此次股权的机会,此时,法官会判定这个婚姻家庭中的这个特定成员成功取得了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夫妇离婚时,关于共有房产的处置问题,应该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首要的原则是,在双方达成明确共识后进行自主安排,若无法达成一致,应当交由当地法院依照复杂的财产状况以及保护女性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2、对于任何一个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按照公平正义原则进行均等分割,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可以根据生产生活需求和财产来源等其他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3、如果存在一些不宜单独分割或者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根据双方所持有的住房面积和实际情况,以及对照顾女性或者无过失方等原则来决定某一方获得房产所有权,而另一方则需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4、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某一方所有,当另一方因婚姻破裂导致失去现有栖身之所并提出暂时居住请求时,如查明事实确有必要,可以允许其居住,但是时间不应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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