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对于所取得的宅基地,农民仅享有使用权,不得拥有其所有权,只能进行自行建设住宅的用途。
此外,农民不能擅自处置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需要指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独自进行转让,除非该转让符合特定要求且仅能与其所附着的地面房屋一起转让。
如果农民违反法律规定,将宅基地进行非法出售,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勒令限期修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对土地并不拥有所有权,只持有使用权。
农民在取得宅基地时,仅可用于自行建设住宅,而无权擅自进行处置。
宅基地的使用权无法单独进行转让,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方可随着地面房屋一并转让。
然而,这种一并转让要同时满足如下五个必要条件:(1)转让者需具有至少两处的农村住房(包含宅基地在内);
(2)将要发生转让的宅基地部份必须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之间的行为;
(3)受让方不得已存在任何形式的住房及宅基地,且其身份必须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的标准;
(4)转让行为应当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可与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非经共同转让,不可单独转让,而是应该伴随房屋的转让而同步执行。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将判定为此次转让为无效:第一种,城镇居民购买;
第二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
第三种,转让人在未获得集体经济组织许可的情况下实施转让行为;
第四种,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人士进行转让;
第五种,受让人已经拥有住房,但不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
若农民有非法出卖宅基地之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限期拆卸或强行收回在买卖过程中新添的所有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并且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能买卖吗
对于所取得的宅基地,农民仅享有使用权,不得拥有其所有权,只能进行自行建设住宅的用途。
此外,农民不能擅自处置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需要指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独自进行转让,除非该转让符合特定要求且仅能与其所附着的地面房屋一起转让。
如果农民违反法律规定,将宅基地进行非法出售,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勒令限期修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对土地并不拥有所有权,只持有使用权。
农民在取得宅基地时,仅可用于自行建设住宅,而无权擅自进行处置。
宅基地的使用权无法单独进行转让,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方可随着地面房屋一并转让。
然而,这种一并转让要同时满足如下五个必要条件:(1)转让者需具有至少两处的农村住房(包含宅基地在内);
(2)将要发生转让的宅基地部份必须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之间的行为;
(3)受让方不得已存在任何形式的住房及宅基地,且其身份必须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的标准;
(4)转让行为应当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可与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非经共同转让,不可单独转让,而是应该伴随房屋的转让而同步执行。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将判定为此次转让为无效:第一种,城镇居民购买;
第二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
第三种,转让人在未获得集体经济组织许可的情况下实施转让行为;
第四种,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人士进行转让;
第五种,受让人已经拥有住房,但不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
若农民有非法出卖宅基地之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限期拆卸或强行收回在买卖过程中新添的所有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并且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对于所取得的宅基地,农民仅享有使用权,不得拥有其所有权,只能进行自行建设住宅的用途。
此外,农民不能擅自处置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需要指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独自进行转让,除非该转让符合特定要求且仅能与其所附着的地面房屋一起转让。
如果农民违反法律规定,将宅基地进行非法出售,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勒令限期修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对土地并不拥有所有权,只持有使用权。
农民在取得宅基地时,仅可用于自行建设住宅,而无权擅自进行处置。
宅基地的使用权无法单独进行转让,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方可随着地面房屋一并转让。
然而,这种一并转让要同时满足如下五个必要条件:(1)转让者需具有至少两处的农村住房(包含宅基地在内);
(2)将要发生转让的宅基地部份必须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之间的行为;
(3)受让方不得已存在任何形式的住房及宅基地,且其身份必须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的标准;
(4)转让行为应当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可与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非经共同转让,不可单独转让,而是应该伴随房屋的转让而同步执行。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将判定为此次转让为无效:第一种,城镇居民购买;
第二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
第三种,转让人在未获得集体经济组织许可的情况下实施转让行为;
第四种,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人士进行转让;
第五种,受让人已经拥有住房,但不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
若农民有非法出卖宅基地之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限期拆卸或强行收回在买卖过程中新添的所有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并且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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