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金额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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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侵占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如窃取、盗掘、非法收购、运输和出售等,根据不同金额划分标准:侵占一千元至三千元视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则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些行为均构成犯罪。
关于盗窃金额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盗窃金额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对于以窃取、盗掘、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等方式侵占公共和私人财产且数额达到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将被分别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关于盗窃金额有哪些法律规定

对于以窃取、盗掘、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等方式侵占公共和私人财产且数额达到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将被分别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以窃取、盗掘、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等方式侵占公共和私人财产且数额达到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将被分别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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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浏览 2024-09-16
你好,我家里遭受了盗窃,现在案件已经有了一定的进展,请问湖南盗窃罪立案金额,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首次对媒体公布《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 2012年5月1日开始实行。《意见》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8种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均有所提高,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从此前的1000 元提高到2000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则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则从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br/>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br/>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br/>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二万元<br/>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十万元。<br/>  争论焦点<br/>  盗窃2000元以下算不算“数额较大”<br/>  2012年5月1日前,根据湖南省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盗窃公私财物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是1千元,如盗窃一台价值1900元的手机,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从2012年5月1日开始,我省调整了包括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盗窃罪“数额较大” 的起点变成2000元,盗窃一台1900元的手机,将不构成定罪量刑标准。<br/>  1月17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2012年2月,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并于2012年5月1日开始实行。<br/>  《意见》中,除了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认定起点1千元保持不变外,其他侵财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均有所提高,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从 1万元升至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从5万元升至10万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较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分别从2千元、3万元、20万元升至5千元、5万元和50万元。<br/>  记者注意到,相比于经济发展水平高于湖南的北京、广东等省市,湖南的标准更高。如北京实行的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中,盗窃罪“数额较大”为1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6万元以上。<br/>  相关案例:<br/>  男子曾某曾因盗窃罪“三进宫”,出狱后仍不悔改,在入室行窃时被逮个正着。日前,李某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曾某拘役五个月。<br/>  湖南籍男子曾某今年42岁,整日无所事事,有偷鸡摸狗习惯,并于1995年至2009年间三次因盗窃罪入狱。2011年获释后,曾某离开湖南,只身来到青岛打工。连续换了几份工作,皆因嫌挣钱少、干活累辞职,手上的钱花光后,曾某又想起了偷盗的“老本行”。<br/>  今年4月20日,在连续数日的踩点后,曾某选定了行窃对象。原来,曾某选中的住户经常上夜班,家里没人照看。当日凌晨,曾某用自制的“L”形塑料拨片将 门锁勾开后入室盗窃。结果找了半天也没找到有价值的物品,正在他准备离开时,被提前下班的主人堵了个正着。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曾某提起公诉。<br/>  李某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尽管曾某在此次行窃中未得手,但此前他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故法院在量刑时将依法酌情对其从重处罚。<br/>  日前,李某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曾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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