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针对减刑与假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解读与诠释:
首先,关于减刑的相关规定,这里所提到的“减刑”系特指对于那些依法判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类型罪犯,若满足特定的减刑情节,则需由负责执行的机构向相关司法部门提交证明材料,经过严格审核与审批之后,方可由法院作出相应的减轻其刑罚之裁决;
其次,涉及到对假释的阐述,同样是针对被判有期徒罪、无期徒刑这两种情况的犯罪分子,他们在服完一定量刑期并符合相关条件下,如果表现出良好的遵守监规态度、积极接受改造教育、患病严重但有诚心改过且显然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即可获得附带条件的提前释放。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针对那些已经被判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犯罪分子,当他们在服刑过程中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主动参与教育改造,并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是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处理的。
而对于那些被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服刑后,若能始终保持对监管规定的严格遵守,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和不再犯错的决心,且经评估确认其已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时,则可考虑予以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针对减刑与假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解读与诠释:
首先,关于减刑的相关规定,这里所提到的“减刑”系特指对于那些依法判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类型罪犯,若满足特定的减刑情节,则需由负责执行的机构向相关司法部门提交证明材料,经过严格审核与审批之后,方可由法院作出相应的减轻其刑罚之裁决;
其次,涉及到对假释的阐述,同样是针对被判有期徒罪、无期徒刑这两种情况的犯罪分子,他们在服完一定量刑期并符合相关条件下,如果表现出良好的遵守监规态度、积极接受改造教育、患病严重但有诚心改过且显然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即可获得附带条件的提前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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