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会主动取保候审吗
检察机关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有权自主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情形,检察机关可自行决断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1.罪犯有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2.罪犯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手段并不会对社区安全造成实质危害;
3.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取保候审同样不可产生社会危险性;
4.虽案件审判周期已接近结束,但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方可结案。
因此,在以上列举的各项情形中,检察机关都可能主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施加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会主动给办取保吗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即可申请取保候审。
以下为申请取保候审所需具备的条件:
首先,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嫌疑人若罪行可能涉及到有期徒刑等重型罪名,但其自身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值怀孕或哺乳期间,亦或是会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如哺乳期婴儿),则也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再次,在羁押期结束之后,案件还未了结,此时也需申请取保候审。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取保候审时可以选择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检察机关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有权自主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情形,检察机关可自行决断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1.罪犯有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2.罪犯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手段并不会对社区安全造成实质危害;
3.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取保候审同样不可产生社会危险性;
4.虽案件审判周期已接近结束,但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方可结案。
因此,在以上列举的各项情形中,检察机关都可能主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施加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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