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抚养权可以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抚养权是否有必要争取
关于抚养权之争议,实有必要作进一步探究。
子女享有受抚养及接受教育的权利,这种义务并不因家长之间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有所减轻或丧失。
对于尚不足两周岁的儿童,法律通常将他们交由母亲进行直接监护和养育。
年龄超过两周岁的儿童,若在抚养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上诉,由法庭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人情现实,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最佳利益作出裁决。
当子女年满八周岁时,需要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给予其选择独立生活或者继续陪伴父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权可以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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