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解散一般怎么清算
当一个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之时,其清算工作应遵循如下严谨的程序展开:
首先,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担负起清算责任,或委任相关第三方参与其中;
紧接着,应向全体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在当地报纸上予以公示;
接下来,全面登记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然后,首先确保支付了所有清算所需的必要费用,其次是偿还所有未偿债务;
财务清算完成之后,依法设立的清算组织需依据事实与法律,编制详尽清晰的清算报告;
最后,依照规定,制作相应的注销请示文件,并提交给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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