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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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案件已经受理的,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如何办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

一、如何办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案件已经受理的,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第2项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二、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您需要留意以下步骤:

首先,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及提出使用权籍的调查申请;

其次,由原地段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负责对您的申请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后,上报至市级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做进一步的核实;

最后,经市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通过之后,这些经过核定的登记事项将会被详细记载在登记簿里,随后,您可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领取属于您的不动产权证明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案件已经受理的,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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