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含哪些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范围如下: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何认定
关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夫妻双方对于涉及共同利益和风险的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决策均有同等的参与权并且共同承担责任;
其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其中一方为生产经营举债,而另一方并未实际参与经营活动,但是其仍然有权分享经营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最后,如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方负责投资和经营管理,而另一方则以提供智力支持或担任顾问等方式参与到投资事务中来,那么也可以视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夫妻共同生活中所背负的债务问题,其具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婚前由其中一方借款购买并已经转变为了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而在购入此类财产时所产生的债务;其次是夫妻双方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负担的债务;再者就是当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生产、经营等商业活动时所产生的债务,同时也包括了在一方单独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经营所得的收益被用于家庭生活或与配偶共享时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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