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次从其首次接受侦查机构的讯问或遭受强制措施以来,便具备了选择代理人的权利。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也有资格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同样地,对于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均可在任何时候选择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律师何时能会见在押人员
在平静地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律师将有充足的时间来规划和安排将会面初次与被羁押人员的宝贵时光。从正式接受委托的那一刻起,在48个小时之内,您的律师就能够开始着手处理此项事务。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利会见涉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而且这个过程并无须获得任何的审批手续,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侦查机构的代表也有可能在场进行观察和监督。在审判阶段,律师有权在任何时间、地点会见被告人,这是他们的基本权利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在涉及到刑事公诉与自诉的各类案件中,所有被告人均从接受审判或接受司法强制措施的时刻起便有权自行聘请代理律师协助处理法律事务。而针对公诉案件,其受害者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利益方则可以从案件正式移交给检察机关主导审查起诉阶段即得到通过委派代理人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至于在自诉案件之中,包括自诉人在内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引发了附随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各相关方都被赋予了在任意时间段内自主选择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过程的充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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