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事件中,关于子女姓名的更改问题通常需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方能进行操作。
对于自然人来说,其姓氏应遵循传统方式、跟随父姓或母姓。
然而,在此之外也存在着特殊情形下的个别特例。
当涉及到未成年人子女的姓名变更时,必须要使得其父母双方能够就变更事宜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不论夫妻之间是否已经离婚,亲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此受到丝毫影响。
这意味着,即使父母选择离婚,他们与子女之间仍然保持着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和子女身份关系不变。
在进行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操作时,必须先征求父母双方的同意之后方可依法施行。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异地办理可以吗
在跨地区情况下,无法直接办理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手续,您需要向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来请求实现抚养权的变更。在进行子女抚养权变更公证过程中,必须由被监护人的父母双方联名提出申请。办理此项变更抚养权公证书事宜时,离异夫妇双方务必提供以下必备文件资料:申请方双亲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离婚协议原件。
同时还需提供孩子的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出生证明原件。
此外,还需准备一份已经起草完毕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过程中,若要修改子女的姓名,则需要征得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同时,应遵从于父姓或者母姓这一基本原则进行。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之下,比如涉及到未成年人姓名变更问题时,便必须由孩子的父母共同做出决策,并且签订相关的协议。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离婚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因此,子女姓名的变更也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框架之内,经过父母双方当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才能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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