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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工伤保险的具体职责是:
(1)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2)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3)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监督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器具费用使用情况。
(7)为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8)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缴费费率的建议。
(9)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10)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1)批准跨统筹地区就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公还是事业
在我们社会中,社保局通常被视为国家性质的服务机构,我们可以说它是一个涉及范围广泛的事业单位。虽然社保局的编制管理方式与各级行政机关略有差异,但是它们适用并实施类似的人事制度,这也是广为人知的公务员制度。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社保局确实属于事业单位的范畴,而从事社保局相关工作的员工也属于公务员的队伍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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