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多久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除当场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间最早多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定,对于涉嫌违法行为,应在该行为发生之日后两年内予以追查并作出相应惩处,若在两年内未被察觉或揭露,则不得再行施加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在此需强调说明的是,上述规定中所包含的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实际发生之日开始进行考量,而非违法行为人自认为或许构成本罪之时,且若系涉及连续或者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其法定惩戒期也将依据最终违法行为结束的日期来进行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当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宣告完毕之后,当事人有责任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的第十五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缴纳相应款项。银行在收到罚款后,须立即将该笔罚款全额无条件地上缴至国家财政。此外,对于那些不具备强制执行权限的行政机构而言,若希望能够对涉及自身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强制措施,应当自被执行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起诉期间届满之时起算,在三个月的时间范围内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