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负债被视为共同债务。
明确范围内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囊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婚前某一方由于购房等特定资产的需求而进行的借款,此种借款一旦转化为了夫妻共有的财产,为实现此类投资所产生的债务将被视为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二人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承担的各项债务;
再次,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生产和经营活动,由此生成的债务,或是其中一方参与这种活动且其所得的收益用于家庭或和另一半共享,由此引发的负债;
此外,还包括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接受治疗时,以及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治疗时产生的债务;
另一方面,因抚育子女所产生的债务;
为满足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开支所需承担的债务;
为支付正当且必要性较高的社交活动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最后还有夫妻事先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以及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各类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何认定
关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夫妻双方对于涉及共同利益和风险的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决策均有同等的参与权并且共同承担责任;
其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其中一方为生产经营举债,而另一方并未实际参与经营活动,但是其仍然有权分享经营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最后,如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方负责投资和经营管理,而另一方则以提供智力支持或担任顾问等方式参与到投资事务中来,那么也可以视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外延颇广,涵盖了以下诸多方面:首先,婚前转化为共有财产的投资借款;其次,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基本开支所引发的债务;再次,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投入经营并创造的债务;还有,夫妻一方之收入若被用于家庭之共同开销,则由此产生的债务亦被纳入共同债务范畴;另外,与医疗及法律责任相关的债务也属于共同承担的义务范围;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费、老年人赡养费用以及子女教育、必要社会交往等项目上的债务,自然也是夫妻双方共同履行的责任。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将某些债务视作共同负担,那么这些协商约定的债务同样属于共同债务的范畴。所有这些债务在婚姻存续过程中均应由夫妻双方平等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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