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也就是侦查机关依据相关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交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且签发相应保证书,且保证他们不能逃避或干扰侦查工作,同时需遵循随时听候传唤并配合调查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通常来说,这一过程需要在二十四小时之后进行,原因在于被采取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拥有在二十四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的权力,因此取保候审的时间范围应在刑事拘留后二十四小时结束后开始。
然而,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环节中,也必须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并且需要准备好担保人和/或保证金,才能使执法人员批准该项请求。
一旦被取保候审,务必要严格遵守所有的规定和要求,否则将会面临取保候审的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留多少天为刑事拘留
拘留行为若为三日之期,则归属于刑事拘留类别之中。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期间,面对法定紧急情况发生,对于已经确认的现行罪犯或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实施的临时剥夺其实体自由权利的强制性法律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刑事拘留是一项强制性措施,并非应作为刑事处罚的主要方式予以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我国律法体系中,取保候审属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常会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保证,以此来保证他们不会故意逃避公安机关的调查和追捕。取保候审的适用时间是从刑事拘留满24小时之后开始计算,但必须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条件并且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对于那些已经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人士来说,他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就有可能面临着保释资格被取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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