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受理行贿罪吗
检察院有职权负责审理行贿罪的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以及第三百九十条的法律条款明确规定,行贿罪的行为特征在于为实现某种不正当利益,通过向国家公务人员赠送财物来达成目的。
在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检察院,作为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享有立案调查涉嫌行贿罪案件的权力,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检察院受理和立案区别
所谓“受理”,乃是指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审查相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之后,认定其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实体以及形式要件,进而确定决定予以立案审理,从而启动诉讼程序的一项涉及到诸多环节的诉讼行为。
至于“立案”,通常是由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有关涉及案件、控诉、举报以及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依照相关区域及职权范围做出初步的评估,若认为存在明显的犯罪行动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应进行仔细登记、备案,以便后续展开侦查以及审理事宜的一系列紧密工作日程安排。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理解为受理并非立案的必要前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立案环节往往必须建立在受理环节已经完成的基础之上才能得以顺利推进。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十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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