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是谁决定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文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权力归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
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调查,案件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且充足;
亦或是人民检察院已完成审查并决定提起公诉,抑或是人民法院已决定开庭审理且应予以逮捕,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一)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三)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
(四)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应当逮捕的;
(五)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当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解除取保候审哪里开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解除取保候审意味着该项刑事强制措施已不再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他们无需再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对于已经缴纳的保证金,若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可依法予以退还;而对于那些提供了保证人的案件,保证人也将被解除其保证义务。取保候审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是指相关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暂时不予羁押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文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裁定权归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等三家单位行使。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任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且情节较为严重,或者是公安机关已经启动了对其个人的立案调查程序,同时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得到充分证实,所有证据材料均确凿无误;又或者是人民检察院已经顺利完成了相关审查并作出了同意提起公诉的决定,甚至于人民法院也已经决定要开启审判程序且提出了应当采取逮捕措施的要求,那么就应该马上撤销取保候审的资格与措施。至于取保候审阶段的具体执行为何等事宜,则完全由负有全力责任的公安机关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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