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取保候审这一行为本身并非等同于留下不良之履历纪录。
取保候审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并同时维护其应有的合法权益。
若案件在撤销取保候审时未被确认为有罪,通常情况下便不会留下任何案底。
然而,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被认定为有罪,则相关犯罪记录将会被予以保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乃是由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证实确实有罪,那么他们将会留下案底。
反之,若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被判定有罪,那么通常情况下便不会留下案底。
因此,撤销取保候审本身并不等同于留下案底,关键在于撤销取保候审之时是否已被判定有罪。
若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判定有罪,那么将会留下案底;
若未被判定有罪,那么通常情况下便不会留下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解除取保候审哪里开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解除取保候审意味着该项刑事强制措施已不再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他们无需再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对于已经缴纳的保证金,若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可依法予以退还;而对于那些提供了保证人的案件,保证人也将被解除其保证义务。取保候审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是指相关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暂时不予羁押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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