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法律规定,若有任何个人故意捏造不实事实,对他人进行恶意诋毁,蓄意挑动或促使司法部门对其展开刑事追责,而该行为情节严重时,则应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严厉惩罚;
倘若因此导致极其恶劣的后果,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更为严重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若犯罪嫌疑人系国家公职人员,则将在量刑上予以加重。
然而,若并非出于故意诋毁,仅为误告或举报失实,则上述法律条款并不适用于此类情况。
关于偷拍并恶意诋毁他人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到他人的隐私权及名誉权,但这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还需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若偷拍行为的目的在于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诋毁他人,且情节严重,便有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反之,若仅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则可能无法构成诬告陷害罪,但却有可能触犯其他相关罪名,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若偷拍行为与诬陷行为相互交织,且满足诬告陷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那么便有可能适用上述法律条款进行惩戒。
若仅偷拍行为本身尚不足以构成犯罪,但与诬陷行为共同构成犯罪,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应当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条款加以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二、偷拍诬陷诽谤罪怎么处理
若触犯了诽谤罪行,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或者被拘禁,或者被控制行动自由,甚至可能会遭受政治权利的剥夺。在此前提下,当有人通过运用信息网络进行诽谤时,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定义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在实际被点击、浏览的次数达到了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的次数超过了五百次;
(2)这种行为导致了被害者或其近亲出现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3)在过去两年内,该人曾经因为诽谤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之后再次进行诽谤;
(4)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任何情节严重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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