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被保释者所需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应由相关审查机关在诸多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后确定,这些因素包括确保持续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被保释者在社会层面上潜在危险性、相关案件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涉及可能判处的刑期长短以及被保释者自身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条款并没有对所缴保证金数额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审查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判断与决策。
因此,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必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并非固定的单一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交完押金多久放人
在行为者交付了取保候审保证金之后,便可即时释放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当命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提供保证金的一方应当将保证金存入由执行机构指定的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款明文规定,保释金数额并无一成不变之法定标准,而应视具体案情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刑期,以及其有无再犯之虞和其经济承受能力等多重因素而审慎加以决策定夺。此项条款授予了侦查或审判机构在特定场合下具有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定保证金金额的权利,从而保证司法程序得以顺畅运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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