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面临婚姻终结之际,对于各自所持有的保险权益,可按照如下一些准则进行合理分割:
首先,若离婚事件发生之时,保险金已经产生并累积完毕,那么只需确保保险收益人为配偶中的一位或者两位共同享有,这部分保险金便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予以公平分割。
然而,若受益人身为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由于保险金只归属于该名亲属,它将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处理。
其次,当婚姻破裂时,保险金还未得到实现,合同仍处于有效履行当中,这时需要考虑到保险的购买资金来源。如果保险是由某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全额支付购买的,那么这份保险理应归属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反之,如果保险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那么这份保险自然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双方有权选择退保后将现金进行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如何分配夫妻财产
关于离婚财产的划分问题,按照以下所述原则进行:
首先,在分配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始终保持平等的权利,力争公平合理地对婚姻期间所积累的财富进行平均分割;
其次,需贯彻呵护子女权益以及保障女性利益的原则;
紧接着的是,关注并照顾到没有过失一方的特殊需要,因为无过错方有资格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
再者,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应诚实公正地核算出双方的经济收益;
同时,尊重各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将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执行;
若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就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应由相关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主要考虑对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尽量最大化维护。
此外,对于处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配偶享有的权益,我们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给予充分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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