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将房产登记到未成年子女名下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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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想将房产给孩子,即使有未成年子女,可在双方协商一致、视为无偿赠与的情况下将房产登记至子女名下。如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双方同意;单方个人房产则可自行办理过户给子女。任何一方反对,赠与行为无效,房产无法随意转至子女名下。
离婚后,能否将房产登记到未成年子女名下

一、离婚后,能否将房产登记到未成年子女名下

相反,若该房屋仅归属某一方的个人所有时,那么该方向子女进行房产登记便成为了他/她的自

离婚决策之后,即便是存在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也依然可以将房产登记至子女名下。

然而,若是此房子属夫妻之共同财产,那么在产权变更之前,必须经过夫妇二人的协商达成共识,同意将该房产归于子女之后,再予以登记过户

这种情形可被解读为父母二人共同对子女进行了一次无偿的赠与行为;

倘若其中有任何一位表示拒绝,那么他们共同持有的该套房屋是无法随意地将其所有权登记至子女名下的。

相反,若该房屋仅归属某一方的个人所有时,那么该方向子女进行房产登记便成为了他/她的自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离婚后,能否将房产登记到未成年子女名下

二、离婚后,能变更抚养权吗?

相反,若该房屋仅归属某一方的个人所有时,那么该方向子女进行房产登记便成为了他/她的自

一、离婚后,能否将房产登记到未成年子女名下

二、离婚后,能变更抚养权吗?

相反,若该房屋仅归属某一方的个人所有时,那么该方向子女进行房产登记便成为了他/她的自

在离婚之后,父母一方或者双方的状况,亦或是抚养孩子所需的能力大小如果出现较为显著的改变,那么他们有权提出修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申请。

然而,更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过程通常需要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若是无法达成协议的话,可以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起上诉,请求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裁决后做出相应更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孜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若夫妇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有意把房产赠予子女,即便此时子女尚未成年,他们亦可通过与对方相互理解达成共识,视之为不收取任何回报的赠与行为,将房产顺利地登记到子女名下。然而,如果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必须得到双方的一致同意方可进行转让;而对于仅由一方所有的个人房产,则可以由其自主决定是否将其过户给子女。但需要注意的是,倘若其中任何一方对此表示反对,那么赠与行为便会被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房产无法轻易地转移至子女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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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可以登记在未成年名下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成年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拥有房产,但因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由监护人代理房产登记和决策。监护人不得擅自处置未成年人房产,以保护其利益。因此,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需谨慎考虑未来处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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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记名股票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享有股权
[律师回复] 受让记名股票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享有股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办理工商登记但是受让了记名股票的是享有股权的。
于某是某外资企业的股东。10月,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甲公司购买于某在某外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已经经过审批机关批准,也已经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但当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10月,某外资企业分红,于某却以股东的身份领走全部红利20万元。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于某返还红利,于某以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予以拒绝。甲公司遂,请求判令于某返还红利20万元。
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就是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问题,这也是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二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因此,一些人认为,这两种登记都是公示的方式,都是股权转让生效的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登记,股权转让的行为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股权转让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且取得了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就已生效。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只是股权转让的公示行为,是对该事实的确认,而不是股权变更生效的要件。

一、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把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可见,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不是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应当办理的登记手续,而应当属于最高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9条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情形。依据该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没有转移。

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三、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实质上这是一种股权过户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使公司易于确定得以向公司行使股权的股东。受让人必须在根据与转让人的股权转让合同接受公司股权的让度,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才最终取得股权,才能对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义务,才能对抗第三人,但这对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应有任何影响。

四、至于工商变更登记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要经过公司变更登记,就已经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受让方就依法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承继转让方原来在该公司的股东权益,而工商变更登记,主要是公司的责任。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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