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通知书的债权人应当从接获通知书的那一刻算起计算,在三十日之内,向清算委员会提交债权申报书;
未接到相关通知的债权人则需自首次公告公布的当天开始,在九十天内完成对清算委员会的债权申报。
在此期限之外再行申报的债权人,将被视为已默示放弃自身权利。
待债权申报期到期之后,清算工作未正式完成之前,若债权人还有债权需要提出申报,那么他们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提交自己意欲延期申报的申请,而清算组有权参考其提出的申请理由的合理性,来确定是否采纳该申请。
在债权申报过程中,债权人必须在申报书中详尽地列明自身债权的具体内容、账目数额以及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关键信息,同时提供与这些信息相关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文件,例如合同文本等,便于清算委员会的细致审查,从而为债务清偿工作做好充足的准备。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人如何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接收通知书的债权人应当从接获通知书的那一刻算起计算,在三十日之内,向清算委员会提交债权申报书;
未接到相关通知的债权人则需自首次公告公布的当天开始,在九十天内完成对清算委员会的债权申报。
在此期限之外再行申报的债权人,将被视为已默示放弃自身权利。
待债权申报期到期之后,清算工作未正式完成之前,若债权人还有债权需要提出申报,那么他们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提交自己意欲延期申报的申请,而清算组有权参考其提出的申请理由的合理性,来确定是否采纳该申请。
在债权申报过程中,债权人必须在申报书中详尽地列明自身债权的具体内容、账目数额以及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关键信息,同时提供与这些信息相关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文件,例如合同文本等,便于清算委员会的细致审查,从而为债务清偿工作做好充足的准备。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申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初次公示之日起九十日内,若逾期则视作自动放弃),向清算委员会递交详实的债权申报明细表,其中应包含债权的具体内容、金额、发生时间和地点等关键信息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对于未能按时申报的债权人,需要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延期,而清算小组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决定。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后,仍然存在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理由,清算委员会将会对此进行严格的审核,以确保债务清偿过程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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