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复垦费应由谁来承担
对于因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损毁的土地,必须遵循"谁损坏,谁复垦"这一重要原则,由相关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体(以下简称为土地复垦义务人)承担起修复责任。
若在复垦过程中,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无法保证质量或者需求,土地复垦义务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将这些资金专款专用,以专门投入到土地复垦工程中去。
总的说来,土地复垦就是对生产建设活动以及自然灾害毁坏的土地,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使之恢复到被利用的状态。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管理法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挖掘、塌陷、碾压等原因造成土壤受损,相关的用地单位与个人均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修复;
若是因客观情况无法修复或者复垦过程达不到要求的,必须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以专项修复土地。
在修复后的土地,应当首先考虑用于农业生产。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非常珍惜、合理使用土壤资源及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强化土地复垦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生态效益,20合格1年3月5日,国务院依照土壤管理法规之精神,制定并批准发布《土地复垦条例》,取代了1988年合格合格月8日颁布的旧版《土地复垦规定》。
在修复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土地损坏且难以确定土地复垦责任者的生产建设活动所产生的赘余土地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统一组织,实施复垦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土地复垦费应由谁出
对于由于生产建设活动而遭到损毁的土地,我们严格遵循“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指定由生产建设者或其代表负责人进行后续的复垦工作。
若其并未具备承担此项责任的能力,无法完成复垦或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土地复垦责任人有责任向相关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复垦费用,专门用于土地的恢复工程。
换句话说,土地复垦实际上就是对因为生产建设活动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土地损毁现象,采用适当且科学的整治方式,使其重新达到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状态。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们国家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因挖掘、塌陷、压占等因素导致土地破坏的情形下,生产建设单位及个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负责实施土地复垦工作;
如果他们缺乏足够的条件来实施有效复垦,又或者复垦未能满足规定的标准,都应该及时地支付土地复垦费给政府监管机构,以保证这笔资金能够专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中。
经过复垦后的土地资源,应该首先被用于农业方面的发展,并且优先考虑这些需求。
”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珍惜、合理使用土地以及确实保障耕地的基本国策,我们有必要将土地复垦活动规范化,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生态效益。
因此,在2011年3月5日,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会议正式批准并颁布了新的《土地复垦条例》。
新的《土地复垦条例》已经取代了原有的于1988年11月8日生效的《土地复垦规定》。
此外,生产建设活动产生损毁的土地,都需要依据“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体(也称为土地复垦责任人)负起复垦的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无法确定引发土地复垦责任的生产建设活动,那么这类土地的复垦工作就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统一组织并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在进行土地复垦工作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循“损坏者复垦”这一原则,将由相关的政府部门、机构或者个人来承担对由于各种原因如生产建设活动以及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害的土地进行有修复任务。同时,如果经过评估,发现土地复垦效果并不符合标准,那么责任方还需要支付相应的专项资金。我们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壤管理法》以及2019年颁布实施的《土地复垦条例》,我们特别强调了对土壤的保护以及合理利用,以此来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至于由历史留下的种种问题所引发的土地破坏现象,则应当依法由各级政府部门来承担复垦事务,统一组织相关工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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