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费应由谁来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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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复垦遵循"损坏者复垦"原则,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若复垦质量不达标,需支付专款。目标是恢复土地利用。依据《土壤管理法》和20合格1年发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强调土壤保护与合理使用,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益。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土地损坏,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复垦。
土地复垦费应由谁来承担

一、土地复垦费应由谁来承担

对于因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损毁的土地,必须遵循"谁损坏,谁复垦"这一重要原则,由相关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体(以下简称为土地复垦义务人)承担起修复责任。

若在复垦过程中,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无法保证质量或者需求,土地复垦义务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将这些资金专款专用,以专门投入到土地复垦工程中去。

总的说来,土地复垦就是对生产建设活动以及自然灾害毁坏的土地,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使之恢复到被利用的状态。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管理法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挖掘、塌陷、碾压等原因造成土壤受损,相关的用地单位与个人均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修复;

若是因客观情况无法修复或者复垦过程达不到要求的,必须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以专项修复土地。

在修复后的土地,应当首先考虑用于农业生产。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非常珍惜、合理使用土壤资源及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强化土地复垦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生态效益,20合格1年3月5日,国务院依照土壤管理法规之精神,制定并批准发布《土地复垦条例》,取代了1988年合格合格月8日颁布的旧版《土地复垦规定》。

在修复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土地损坏且难以确定土地复垦责任者的生产建设活动所产生的赘余土地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统一组织,实施复垦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土地复垦费应由谁出

对于由于生产建设活动而遭到损毁的土地,我们严格遵循“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指定由生产建设者或其代表负责人进行后续的复垦工作。

若其并未具备承担此项责任的能力,无法完成复垦或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土地复垦责任人有责任向相关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复垦费用,专门用于土地的恢复工程。

换句话说,土地复垦实际上就是对因为生产建设活动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土地损毁现象,采用适当且科学的整治方式,使其重新达到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状态。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们国家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因挖掘、塌陷、压占等因素导致土地破坏的情形下,生产建设单位及个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负责实施土地复垦工作;

如果他们缺乏足够的条件来实施有效复垦,又或者复垦未能满足规定的标准,都应该及时地支付土地复垦费给政府监管机构,以保证这笔资金能够专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中。

经过复垦后的土地资源,应该首先被用于农业方面的发展,并且优先考虑这些需求。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珍惜、合理使用土地以及确实保障耕地的基本国策,我们有必要将土地复垦活动规范化,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生态效益。

因此,在2011年3月5日,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会议正式批准并颁布了新的《土地复垦条例》。

新的《土地复垦条例》已经取代了原有的于1988年11月8日生效的《土地复垦规定》。

此外,生产建设活动产生损毁的土地,都需要依据“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体(也称为土地复垦责任人)负起复垦的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无法确定引发土地复垦责任的生产建设活动,那么这类土地的复垦工作就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统一组织并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在进行土地复垦工作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循“损坏者复垦”这一原则,将由相关的政府部门、机构或者个人来承担对由于各种原因如生产建设活动以及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害的土地进行有修复任务。同时,如果经过评估,发现土地复垦效果并不符合标准,那么责任方还需要支付相应的专项资金。我们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壤管理法》以及2019年颁布实施的《土地复垦条例》,我们特别强调了对土壤的保护以及合理利用,以此来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至于由历史留下的种种问题所引发的土地破坏现象,则应当依法由各级政府部门来承担复垦事务,统一组织相关工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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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复垦费的会计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有征用土地审批权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并按委托耕地开发数量和所需投入资金上缴到上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租赁,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统一在“拨入专款”“专款支出”会计科目中核算、县(市)确实没有条件按照耕地“占一补一”原则在用地年度内组织开垦新耕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转让、审计。
第二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塌陷,财政部门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有关清算单据、质量的耕地、市(州)、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耕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后。
第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使用耕地。
(四)土地复垦费,超过规定期限未使用的,就要看土地复垦的用途是什么,扩大耕地面积,省;
(四)用于对耕地开发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土地复垦费。
第五条耕地开垦费,分别按省20%,将上季度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回拨或上缴,应分别就本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向同级政府,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企业向农垦开发公司缴纳的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按《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规定的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执行、规划、土地闲置费属行政性收费、土地等部门、年报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每季
第一个月的前10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上缴财政30%,按照“占多少,应保障省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耕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的实施。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分别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报表》,实行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湖北省耕地造地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当年节余部分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按财政部、补多少”的原则。
第六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土地闲置费,其收入金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耕地开发计划编制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季度用款计划、监督,支付的土地复垦费是否与固定资产有关、财务制度。业务费主要用于为开展耕地开发工作及耕地开发项目的勘查,及时把存量土地有偿使用(包括出让、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年终除报送财务收支决算报表外,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要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土地闲置费组成。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土地复垦费,因挖损、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执行(规定另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当地50%分成。
第四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北省耕地开发专用收费票据”,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所在市。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如无关,耕地开发者可持批准文件向所在县(市)土地管理,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如有关,组织异地开发耕地;
(二)用于异地开发整理耕地的补助。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十日以内、县(市)50%的分成比例、市(州)20%。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对收入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应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从本级收取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提取4%的业务费、土地复垦费、土地整理等增加耕地项目的补助。耕地开垦费实行省。耕地开发项目的补助款额、审计、提供场地使用权等有偿使用形式)费的30%划拨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使用;
(三)用于村庄迁并、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分成使用,缴入财政后再按规定程序纳入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技术设计等必要开支。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制定本办法: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预交耕地开垦费;需要向上级申请耕地开发补助费的项目,截留,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土地闲置费。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财政。第十二条各市(州)、挪用和调控用于其他支出,保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合理征收和使用,单独核算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具体收费标准分别按省物价局鄂价费字[1992]130号文件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耕地、市(州)。
第八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加强我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一)耕地开垦费。拨入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的费用,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申请补助。
第七条收取耕地开垦费。
第九条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应委托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异地开发耕地。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入库后、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降低或提高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没有条件开发的、财政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的用途、物价。第十五条对违反财政。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一般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财政部门申请耕地开发补助费。第十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使用其他耕地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挪用或拖欠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用的70%、入股。第十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按省30%。第十一条耕地开发项目获批准后、县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单位或个人收取土地闲置费,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与开发者签订耕地开发合同时约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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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0年1月12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从近年来检查和考核情况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补充耕地不实、占补平衡不到位、监管薄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2009年12月,为了贯彻落实“占补平衡”制度,针对地方普遍存在的对补充耕地质量缺乏有效管理等问题,国土资源部联合农业部颁布《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通知出台前后,内地媒体即披露了石家庄市国土系统官员虚报土地占补指标转卖获利的窝案。“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早在1996年开始实施,并于1998年写入了《土地管理法》,其中确保18亿亩耕地是底线。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是以农村地区通过集体用地、农民宅基地复垦增加的耕地指标兑换城市近郊开发需用的农地,在土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满足城市不断增长的土地开发需求。然而,尽管政府对于“占补平衡”极为强调,却难以解决虚报问题。旧历年关的短短两个月间,中国政府连续出台两个关于“占补平衡”问题的通知。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副院长王万茂认为,这说明虚报占补平衡面积的问题在地方政府中已相当普遍和严峻。这并非仅是一般的,在土地财政驱动之下,国土资源部“几个文件”不可能解决问题。如若不改变土地财政的现状,“占补平衡”这一制度创新很可能沦为吞噬大陆耕地、威胁粮食安全的黑洞。虚报土地数据猫腻难除土地占补平衡的前提是当地城市已经用完当年建设用地指标,又确需用地。占补平衡的要求是“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于占补平衡的土地规划和行政区划范围,也有一定限制。但政策口子一旦打开,由于用地需求和复垦成本的双向挤压,占补平衡的各个环节都带来了猫腻。2009年11月,石家庄国土系统数名官员相继被“”,其原因被认为是虚报耕地复垦和占补平衡面积,并以此牟利。由于该案牵涉甚广,石家庄国土系统的这一震荡至今仍未平息。据媒体报道,石家庄国土系统的案中被虚报的地块位于高邑县。高邑县西岗土地开发复垦项目于2006年被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并得到和省级专项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共约3000万元。石家庄当地媒体曾称,该项目由120多名建设者经过3个月完成,拆除瓮窑300多座,拆除危房及其他建筑物4000多平方米,清运垃圾150万立方米,修筑田间道路10公里,打深水井15眼,开发整理土地面积5000多亩。在2007年该项目通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验收时,上报数据为“新增置换指标4860亩,已置换使用1965亩”。而实际上的复垦面积仅900亩。一些原有的耕地被虚假计入复垦面积中。在2009年夏天的专项审计中,高邑县被发现将虚增的新增置换指标卖给石家庄其他县市。这已经违背了现行占补平衡政策关于不得倒卖指标、不得超出批复范围进行指标调换的规定。嗣后,原石家庄国土局局长顾旗章和现任局长师吉奎先后被“”。尚有多名石家庄房地产商和国土局相关人员、高邑县国土系统多名人员被调查。三农问题专家、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李昌平表示,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石家庄国土系统这种虚报土地复垦和占补平衡面积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地方政府中,只是披露尚不多。王万茂表示,自2007年7月开始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过程,最根本的问题是土地数据基数不真实,反映在动态上就出现了很多错位。国家掌握的土地数据有很大水分,不少地方政府都是根据自己的需要虚报土地数据,隐瞒真实情况,“有些地方甚至闹出了基本农田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笑话”。他认为,虚报土地数据问题难以解决,除了巨大的利益驱动外,根源还在于土地基数本身不实,难以判断地方政府虚报与否。复垦质量难以保证2010年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吴海洋,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分组讨论会上表示,土地整理和占补平衡将是2010年国土资源部的七大工作重点之一。耕地占补平衡是一项耕地保护的基本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建设单位必须要补充相应的耕地,以保证耕地不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耕地占补平衡中的“占”地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地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的耕地,占补平衡是指“补”地面积与“占”地面积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平衡(要求在县市,或者省市区行政区域内实现平衡)。在国有建设用地告罄的背景下,“占补平衡”政策为地方政府增加建设用地指标提供了出路。虽然,国土资源部一再强调“占补平衡”不仅要保证数量上的平衡,还要兼顾质量。但值得注意的是,耕地转为非农用地,一般都在城郊地区,这一地区以平原为主,适宜耕作;而复垦耕地多位于不利耕种的山区,且灌溉条件不理想,耕作成本更高且产量极低。“占补平衡”往往成为了倒换建设用地指标的“数字游戏”。中国矿业大学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研究所胡振琪认为,虽然“占补平衡”政策初衷很好,但是缺乏相关的配套政策和细则,对补充耕地的监管与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他介绍,现有的复垦标准主要侧重于复垦技术方面,对于耕地生产力的要求、土壤结构等方面则欠缺标准。复垦土地本身需要大量的投入,而地方政府却处于财政困难之中,导致很多地方土壤有可能不按照农业生产的要求进行恢复,复垦后土地生产力低下。对土地复垦有资金补贴,更激发了地方政府虚报数量的冲动。石家庄窝案中实际复垦的土地,不过是推倒瓮窑后原地铺上不足10厘米厚的土,案发时并未实际种植农作物。学者披露,目前关于复垦耕地的最新标准,有关方面正在研究制定当中,可能会对耕地质量的等级加以明确。土地财政是问题关键大陆每年投入上千亿元资金用于土地整治,而资金使用情况并未得到有效监管,这使得地方政府利用虚报土地整治,以骗取国家补助的现象并不少见。2008年,安徽阜阳出现3.6万亩耕地“被复垦”。阜阳国土资源局局长王五一,在2008年3月召开的阜阳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区县,在当年阜阳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之前,即2008年8月前,“把过去的一些打谷场,现在已经变成了耕地,抓紧时间变通成新增耕地上报”。其后,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数据,阜阳有626个晒谷场复垦项目通过验收,总面积达36205亩,相当于阜阳市两年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事实上这约3.6万亩的耕地复垦项目并未动一锹一土,“被复垦的晒谷场”或者在数十年前就已被整理为耕地,或者在分田到户后就被划为宅基地,至今仍无整治迹象。阜阳市国土局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复垦一亩谷场的经费在1000元以上。这意味着3.6万亩谷场的复垦费用超过3000万元,其中需要补贴一部分。这宗虚拟的费用,成为的源头。更大的利益则是这“复垦”的3.6万亩“耕地”所置换出来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王五一曾表示,他所理解的阜阳政府对该国土资源局的期望和要求是“多批地多挣钱”。这3.6万亩“复垦耕地”为阜阳市“多批地多挣钱”提供了十分可观的空间。变现的方式一是骗取国家对土地复垦的补助费用,二是收取出让金,此外更可以倒卖指标给其他地方。地方政府对“土地占补”政策的趋之若鹜,最大的理由是城市开发用地的刚性需求。不久前北京市等城市宣称,政府调控房价的有效手段是手里掌握更多的土地。“现在普遍认为,房价高就是因为地价高,地价高是土地供应量太少。但这不符合真实情况,根据现在的统计数据来看,开发商囤积土地约有五百万亩,完全可以满足未来两年、三年房地产开发的收入。”在此背景下,土地占补中出现的猫腻,仍旧是因为土地财政和的需求。王万茂认为,中国的土地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土地政策来解决,涉及更多深层的制度问题。
土地复垦新增土地国家如何补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0年1月12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从近年来检查和考核情况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补充耕地不实、占补平衡不到位、监管薄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2009年12月,为了贯彻落实“占补平衡”制度,针对地方普遍存在的对补充耕地质量缺乏有效管理等问题,国土资源部联合农业部颁布《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通知出台前后,内地媒体即披露了石家庄市国土系统官员虚报土地占补指标转卖获利的窝案。“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早在1996年开始实施,并于1998年写入了《土地管理法》,其中确保18亿亩耕地是底线。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是以农村地区通过集体用地、农民宅基地复垦增加的耕地指标兑换城市近郊开发需用的农地,在土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满足城市不断增长的土地开发需求。然而,尽管政府对于“占补平衡”极为强调,却难以解决虚报问题。旧历年关的短短两个月间,中国政府连续出台两个关于“占补平衡”问题的通知。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副院长王万茂认为,这说明虚报占补平衡面积的问题在地方政府中已相当普遍和严峻。这并非仅是一般的,在土地财政驱动之下,国土资源部“几个文件”不可能解决问题。如若不改变土地财政的现状,“占补平衡”这一制度创新很可能沦为吞噬大陆耕地、威胁粮食安全的黑洞。虚报土地数据猫腻难除土地占补平衡的前提是当地城市已经用完当年建设用地指标,又确需用地。占补平衡的要求是“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于占补平衡的土地规划和行政区划范围,也有一定限制。但政策口子一旦打开,由于用地需求和复垦成本的双向挤压,占补平衡的各个环节都带来了猫腻。2009年11月,石家庄国土系统数名官员相继被“”,其原因被认为是虚报耕地复垦和占补平衡面积,并以此牟利。由于该案牵涉甚广,石家庄国土系统的这一震荡至今仍未平息。据媒体报道,石家庄国土系统的案中被虚报的地块位于高邑县。高邑县西岗土地开发复垦项目于2006年被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并得到和省级专项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共约3000万元。石家庄当地媒体曾称,该项目由120多名建设者经过3个月完成,拆除瓮窑300多座,拆除危房及其他建筑物4000多平方米,清运垃圾150万立方米,修筑田间道路10公里,打深水井15眼,开发整理土地面积5000多亩。在2007年该项目通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验收时,上报数据为“新增置换指标4860亩,已置换使用1965亩”。而实际上的复垦面积仅900亩。一些原有的耕地被虚假计入复垦面积中。在2009年夏天的专项审计中,高邑县被发现将虚增的新增置换指标卖给石家庄其他县市。这已经违背了现行占补平衡政策关于不得倒卖指标、不得超出批复范围进行指标调换的规定。嗣后,原石家庄国土局局长顾旗章和现任局长师吉奎先后被“”。尚有多名石家庄房地产商和国土局相关人员、高邑县国土系统多名人员被调查。三农问题专家、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李昌平表示,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石家庄国土系统这种虚报土地复垦和占补平衡面积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地方政府中,只是披露尚不多。王万茂表示,自2007年7月开始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过程,最根本的问题是土地数据基数不真实,反映在动态上就出现了很多错位。国家掌握的土地数据有很大水分,不少地方政府都是根据自己的需要虚报土地数据,隐瞒真实情况,“有些地方甚至闹出了基本农田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笑话”。他认为,虚报土地数据问题难以解决,除了巨大的利益驱动外,根源还在于土地基数本身不实,难以判断地方政府虚报与否。复垦质量难以保证2010年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吴海洋,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分组讨论会上表示,土地整理和占补平衡将是2010年国土资源部的七大工作重点之一。耕地占补平衡是一项耕地保护的基本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建设单位必须要补充相应的耕地,以保证耕地不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耕地占补平衡中的“占”地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地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的耕地,占补平衡是指“补”地面积与“占”地面积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平衡(要求在县市,或者省市区行政区域内实现平衡)。在国有建设用地告罄的背景下,“占补平衡”政策为地方政府增加建设用地指标提供了出路。虽然,国土资源部一再强调“占补平衡”不仅要保证数量上的平衡,还要兼顾质量。但值得注意的是,耕地转为非农用地,一般都在城郊地区,这一地区以平原为主,适宜耕作;而复垦耕地多位于不利耕种的山区,且灌溉条件不理想,耕作成本更高且产量极低。“占补平衡”往往成为了倒换建设用地指标的“数字游戏”。中国矿业大学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研究所胡振琪认为,虽然“占补平衡”政策初衷很好,但是缺乏相关的配套政策和细则,对补充耕地的监管与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他介绍,现有的复垦标准主要侧重于复垦技术方面,对于耕地生产力的要求、土壤结构等方面则欠缺标准。复垦土地本身需要大量的投入,而地方政府却处于财政困难之中,导致很多地方土壤有可能不按照农业生产的要求进行恢复,复垦后土地生产力低下。对土地复垦有资金补贴,更激发了地方政府虚报数量的冲动。石家庄窝案中实际复垦的土地,不过是推倒瓮窑后原地铺上不足10厘米厚的土,案发时并未实际种植农作物。学者披露,目前关于复垦耕地的最新标准,有关方面正在研究制定当中,可能会对耕地质量的等级加以明确。土地财政是问题关键大陆每年投入上千亿元资金用于土地整治,而资金使用情况并未得到有效监管,这使得地方政府利用虚报土地整治,以骗取国家补助的现象并不少见。2008年,安徽阜阳出现3.6万亩耕地“被复垦”。阜阳国土资源局局长王五一,在2008年3月召开的阜阳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区县,在当年阜阳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之前,即2008年8月前,“把过去的一些打谷场,现在已经变成了耕地,抓紧时间变通成新增耕地上报”。其后,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数据,阜阳有626个晒谷场复垦项目通过验收,总面积达36205亩,相当于阜阳市两年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事实上这约3.6万亩的耕地复垦项目并未动一锹一土,“被复垦的晒谷场”或者在数十年前就已被整理为耕地,或者在分田到户后就被划为宅基地,至今仍无整治迹象。阜阳市国土局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复垦一亩谷场的经费在1000元以上。这意味着3.6万亩谷场的复垦费用超过3000万元,其中需要补贴一部分。这宗虚拟的费用,成为的源头。更大的利益则是这“复垦”的3.6万亩“耕地”所置换出来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王五一曾表示,他所理解的阜阳政府对该国土资源局的期望和要求是“多批地多挣钱”。这3.6万亩“复垦耕地”为阜阳市“多批地多挣钱”提供了十分可观的空间。变现的方式一是骗取国家对土地复垦的补助费用,二是收取出让金,此外更可以倒卖指标给其他地方。地方政府对“土地占补”政策的趋之若鹜,最大的理由是城市开发用地的刚性需求。不久前北京市等城市宣称,政府调控房价的有效手段是手里掌握更多的土地。“现在普遍认为,房价高就是因为地价高,地价高是土地供应量太少。但这不符合真实情况,根据现在的统计数据来看,开发商囤积土地约有五百万亩,完全可以满足未来两年、三年房地产开发的收入。”在此背景下,土地占补中出现的猫腻,仍旧是因为土地财政和的需求。王万茂认为,中国的土地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土地政策来解决,涉及更多深层的制度问题。
工伤康复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康复费用由谁承担
依据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并且符合条例规定的,康复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进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应该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则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提起申请时预先垫付,日后在收取工伤待遇费用时一并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则由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而不再转嫁给用人单位。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则由作出初级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担。
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伤残级别,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的,由申请人预先垫付鉴定费。复查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查鉴定费由申请者负担;结论不一致的,退还申请者垫付的复查鉴定费。
工伤医疗待遇有哪些
因工负伤治疗,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被保险人治疗工伤或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被保险人治疗非工伤所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企业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被保险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作医疗期满或者评定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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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多少钱一亩
具体费用可能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标准来确定。一般来说,土地复垦费用包括荒芜费、复垦费等。荒芜费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根据相关规定,荒芜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亩600至2000元,这部分费用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土地复垦。若是对土地复垦费多少钱一亩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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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多少钱一亩
具体费用可能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标准来确定。一般来说,土地复垦费用包括荒芜费、复垦费等。荒芜费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根据相关规定,荒芜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亩600至2000元,这部分费用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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