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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员工出于自愿性质进行工作延时或延长工作时间之情形,即非雇主所提出明确需求且未得到雇主批准亦未有被确认确属加班之任何记录者;
此等未经规定之主动加班者,应视为非正式加班范畴,雇主毋需对此予以额外之工资补偿。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员工自愿加班的是否有加班工资
倘若从业人员主动申请延长工作时长且无偿劳动,那么雇佣机构就无需为这种加班行为支付额外报酬。
然而,只有在雇主的确因其实际需求而安排员工在法定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的情况下,雇主才有责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薪酬。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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